法律诊所课程中的课堂教学和管理规范(指南)
一、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和内容构建
1、诊所课程的学分和教师工作量
诊所课程应当纳入法学院系的正式课程安排之中,成为一门常设课程。诊所课程应当明确学生的学分,原则上一个学期的诊所课程应当不低于两个学分,除每周正常的课堂教学内容外,还应当有实践性教学内容,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学院(系)应当承认诊所教师的工作量,包括课堂教学的工作量以及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的工作量两个部分,诊所教学中所必需的个案指导和课外教学实践指导活动的工作量也应当纳入工作评估范畴,并在计算工作量时予以考虑。
2、法律诊所课程的宣传和学生的选择
诊所课程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宜大班授课的特点,故对选课学生的数量和质量可以有一定的要求。诊所教师应当在学生的选课环节中,对诊所课程进行充分的介绍以便学生事先了解。
在学生选择的过程中,要本着公平的原则,应当让每个选课的学生拥有公平竞争参加选课的机会。建立恰当、有效以及公平的学生选课制度,以保证学生可以平等地参与选课活动。
选课学生的选择可以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第一,设立专门的选课考试,为选修诊所课程的学生出具合适的能力测试题,在通过考试结果进行选择;
第二,诊所教师通过面试方式,选择合适的学生;
第三,对选择诊所课程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培训,根据学生在培训中的表现选择合适的学生,等等。
原则上,诊所课程集中授课学生人数不宜超过30名学生,超过30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多名教师合作授课的方式保证授课质量。
3、确定法律诊所课程的主题
确定诊所的主题的必要性在于:几乎每个诊所的任课老师都有自己擅长的研究领域和特定的实践经历,确定一个诊所的主题,将有助于诊所教师发挥特长,保证教学质量。
确定一个合适的主题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第一,社会需求;
第二,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得以实现的现实可行性;
第三,教师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
第四,本校的可整合资源。
如果不能确定一个专门的主题,也可设立综合主题。
诊所课程的主题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的需求,教师经验的积累以及学生的变化,诊所主题可做相应调整或增减,以服从于诊所课程教学目标的需要。
4、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
诊所教育课程的教学内容是动态的、变化的、与社会和学生是互动的。通常,诊所课程的教学内容,不一定要求统一的讲稿或教材,诊所教育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第一,本校的诊所主题,诊所教学内容的设计应当与本校诊所主题紧密联系;
第二,有利于诊所教育的目标的实现;
第三,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第四,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适当调整教学内容。
5、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方法及选择
诊所课程教学经长期实践,已经形成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的采用也成为诊所课程评估的标准之一。
诊所课程的教学方法通常包括:角色扮演、小组讨论、课堂反馈、教师提问,合作学习、模拟法庭、个案指导、视频观摩,等等。
诊所教师应当针对特定的教学内容和特定的学生,灵活选择适合的诊所课程教学方法。教学方法要与教学内容想结合,以保证教学的效果。
二、法律诊所课堂教学计划的制定以及实施
1、总体教学计划的制定
总体教学计划的制定,是诊所课程开设所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诊所教学工作的所有教师应共同完成教学计划的制定工作,发挥各自优势,为教学计划的制定提出建议。
制定总体教学计划,应结合本校法律诊所教学的主题,科学、系统地安排教学计划。整体教学计划需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教学计划应当按照整个学期的教学需要制定,计划要落实到每周的课程教学内容,要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具体的教学内容和方法;
第二,教学目标应当明确,教学内容总体上应当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完整性,特殊情况下的调整应保证总体教学目标和内容的完成;
第三,教学计划要落实到具体的授课教师,以保证整个教学活动均在教师的指导之下完成。
2、课堂教学具体实施计划和内容设计
每周课程的教学计划应具体、详尽,并具有可操作性。
教学计划的制定不是简单地描述,而是由具体的教学目标、课堂组织方案、各部分时间分配以及所需的教学资料等组成。
每堂课要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并应当同总体教学计划相结合,同时充分考虑学生的需求、案件的需求、应急情况的处理,以满足学生的真正需要。
3、法律诊所课程任课教师的备课
教师备课是诊所课程教学效果质量的重要保障。一些诊所课程的课堂上,通常有两个甚至是两个以上的教师同时上课,或者是几位教师担任诊所课程一门课程,教师间的配合尤其重要,需要授课的教师共同参加备课。教师之间的分工合作,所教授的内容的一致性、系统性、连续性与完整性,是诊所课堂教学部分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法律诊所课程中对学生个别指导的管理
1、诊所课程中教师对学生的个别指导
诊所课程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个别指导教学活动(supervision)是整个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个别指导具有针对性,通常在课下单独进行而不宜在课堂上进行。
2、个别指导的方式选择
个别指导的方式,应该根据本校课程的具体内容、学生的需求、案件的需要等选择相应的教学指导方式。个别指导可以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例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电话、面谈等。
3、教师对学生个别指导的内容
个别指导是由担任诊所课程的每位教师在诊所课堂教学之外完成的教学指导活动,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及时性,由每位教师独立进行。
个别指导教学活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针对特定案件、特定阶段或特定法律问题的指导;
(2)针对诊所学生学习计划、态度、方法、习惯、心理等方面的指导;
(3)针对学生之间、学生与案件涉及的一切诉讼参加人之间协调关系的指导。
4、个别指导的管理
个别指导应当纳入诊所教学的管理范畴,应当确立个别指导的评估标准。具体而言:
第一,学校应当承认教师从事个别指导的工作量,个别指导教学活动应纳入诊所教学计划中。
第二,个别指导的教学效果应纳入到院校的考核、评估内容中。
第三,提倡诊所教师之间针对个别指导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的交流,推广有效的个别指导经验,提高个别指导的教学效果。
四、法律诊所课程任课教师的选择及教学资源的共享和管理
1、法律诊所课程任课教师的结构
(1)单纯型的教师结构。单纯型的教师结构是指担任诊所课程的教师全部由专业教师组成。由于诊所教学提倡合作式教学,诊所教师不宜由一人担任。
(2) 混合型的教师结构。混合型教师机构是指担任诊所课程的教师并非全部由专业教师组成,也可以聘请校外法律专业人员担任。例如现任或退休法官、执业律师等,他们是院校专职任课教师的有力补充,对于保证诊所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基于法律诊所教学师资队伍的稳定性与持续性的考虑,不提倡完全聘任校外教师担任诊所课程任课教师的做法。
2、法律诊所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A、热爱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活动,乐于创造性的尝试新的法学教学方法。
B、热心法律援助工作,具备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
C、具有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
D、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3、多个法律诊所课程间的协调与交流
在设立多个诊所课程的院校,多个诊所之间的协调、交流以及诊所学生的选课规程等管理工作需要引起重视。
多主题的诊所之间的协调、交流主要应当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确定一个本校法律诊所课程的总负责人,全面负本校的法律诊所的管理工作。
(2)建立统一的、固定的教学检查和交流制度。
(3)创造各诊所间学生互动和交流的机会。
4、法律诊所课程教学资源的共享和和管理
法律诊所的教学资源涵盖面非常广泛,既包括通过教学已经形成的书面和电子文档、也包括社会合作机构资源;既包括诊所学生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形成的案件信息,也包括课程搜集的相关资讯。如何充分发挥这些教学资源的作用,使其服务于教学目标的实现同时也能够降低诊所课程的成本,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1)建立诊所教学资料库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2)建立诊所教学案例库,并利用其服务于教学和研究。
(3)引导诊所教师利用和分享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
更新日期:2011-10-21 13:3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