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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2026年年会暨“‘十五五’ 时期诊所法律教育高质量发展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论坛通知
2026/10/10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

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2026年年会暨

“‘十五五’ 时期诊所法律教育高质量发展
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论坛

通   知

 

各委员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就推动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教育精神,参照国务院印发的教育发展 “十五五” 规划重点任务,推进诊所法律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教育专业委员会拟于2026年10月30日—11月1日在武汉召开 2026 年年会暨“‘十五五’ 时期诊所法律教育高质量发展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论坛。

由教育部高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承办的 “‘十五五’时期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 论坛拟于在武汉召开。在本次论坛期间,还将举办2026年度的诊所教师培训活动,为参会诊所教师提供一个经验分享和交流的平台。本次会议将作为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26年年会的分论坛之一,将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承办。我们诚挚地邀请各委员单位的诊所教师莅临参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及分议题

(一)主题:

“十五五” 时期诊所法律教育高质量发展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

(二)分议题包括但不限于:

1.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诊所法律教育的路径研究

2.人工智能时代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创新实践

3.诊所法律教育中的伦理规范研究

4.加快推进诊所法律教育系列教材建设

5.诊所法律教育的标准完善、方式创新和效果研判

6.中外诊所法律教育交流与中国化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推广

二、会议安排

(一)会议回执:请参会代表于10月20日前微信扫描二维码或者点击链接https://www.wjx.top/vm/tCUGw9H.aspx#   提交参会回执。承办单位会务组将根据各位老师提交的回执统一安排入住酒店,请按时提交。

(二)会议报到:10月30 日(周五)9:00-24:00 报到,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三)交通:往返交通费自理,请自行预订。

(四)食宿:会议期间统一安排工作餐。住宿费用自理,住宿为单人间或标准间,需单人间或与他人合住标准间的代表请在回执中说明。

三、会议论文

参会代表围绕会议主题撰写参会论文/发言提纲,论文体例见附件,并于10月20日前以Word文档或PPT形式发送至秘书处工作邮箱:ccclesec@163.com,以便会务组收集编印会议论文集,并优先安排提交参会论文/发言提纲的参会代表发言。

 

四、会务费用

本次会议参会人员会务费人民币500元,统一由承办单位收取并开具票据。

五、联系方式

主办方: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

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刘志华

    电  话:18510632952          

    邮  箱:ccclesec@163.com

承办方:武汉大学法学院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 027-68753629

王老师  联系电话 027-68756607

邮  箱:whulaw218@whu.edu.cn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

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

承办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协办单位:北京市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年会论文格式要求

 

一、除正文外,要有300字以内的中文摘要和3至5个关键词。

二、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当页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

三、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引用非原始资料时,请注明“转引自”。

四、请规范数字用法,凡用阿拉伯数字并无不妥的就不用汉字表示数字;非直接引用法条的序号请用阿拉伯数字(包括正文)。

五、具体注释范例:  

1、著作、教材类: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页。

                     ②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55页。

          ③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67页。

          ④冯大同:《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页。

2、论文类:①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第93页。

3、文集类:① 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宪法比较研究论文集》(一),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5页。

4、译作类:①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4页。

5、报纸类:① 张志铭:《现代化与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载《光明日报》2003年9月23日。

6、古籍类:① [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7、辞书类:①《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8、网络资料类:① 郑成思:《“入世”、知识产权保护与民商法的现代化》,载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243,2007年4月29日访问。

9、英文类:① L.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i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143.

       ② See Roscoe Pound, The Spirit of the Common Law, New Brunswick: Transaction Publishers, 1999, pp.179-180.

       ③ I. Seidl-Hohenvelder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2nd ed., Dordrecht: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2, p.125.

       ④ Joseph Raz, “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Limits of Law”, 81 Yale Law Journal (1972), p.839.

       ⑤ H. L. A. Hart, “Jhering’s Heaven of Concepts and Modern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in Essays in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269-270.

10、英文以外的外文文种:依照该文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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